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ZJSP18-2017-0013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管〔2017〕46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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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考核,以及对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由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山塘、圩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调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海塘包括沿堤(塘)的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省直属水管单位的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市本级水管单位的考核;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两项以外水管单位的考核。国电系统的水库管理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不同工程类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管单位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考核综合得分采取加权平均。调水工程按相关工程类别考核标准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并在“浙江水利”网站公布。 第六条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三)工程遇设计标准内洪水发生重大险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年度为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水管单位根据考核标准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年度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将水管单位考核结果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前完成复核汇总,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大禹杯”评比和河长制、水利综合考核等的依据。 第九条 水管单位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一)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的得分率在90%及以上。 (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四)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工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其他工程无安全隐患。 申报水利部验收与复核的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省水利厅验收标准的水管单位,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验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被验收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利厅通报。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委托有关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结果由省水利厅通报。 第十三条 通过省水利厅验收的水管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浙水管〔2015〕48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公开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