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18〕18号)有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 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18〕1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厅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扎实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建章立制,完善内控机制,着力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坚决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层层把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各单位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全面梳理“小金库”专项检查具体对象,深入查找预算、资产、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检查内容无空白、检查线索不遗漏。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注重治本,注重预防,不断强化管理,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在源头上防治并杜绝“小金库”。
三、检查对象
包括厅机关、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
四、检查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15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及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五、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复查、完善总结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7月10日)
省水利厅成立“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厅系统“小金库”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厅财务审计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出台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要确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厅直属各单位要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8月5日)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逐一对照 “小金库”八种表现形式进行认真深入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和其他财经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主动纠正,切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厅直属各单位要在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查基础上,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并按要求出具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履行责任担当。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需填报《“小金库”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2),主要负责人应签署《“小金库”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承诺书》(附件3-1);厅直属各单位应汇总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的自查情况,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小金库”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署《“小金库”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承诺书》(附件3-2)。上述材料请于8月5日前报送厅财务审计处(联系人:林文平,联系电话:87826518)。
(三)全面复查阶段(截至8月2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各单位2015年以来财务收支审计和日常监管情况及举报信息,厅财务审计处牵头组织力量进行全面复查,检验和巩固“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复查覆盖面为100%。对有具体举报线索、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将加大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省财政厅将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完善总结阶段(截至8月底)
通过自查自纠、全面复查,督促各单位查漏补缺,找准“风险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厅财务审计处将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厅财务审计处全面总结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小金库”检查及处理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
六、政策规定
“小金库”的定性主要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财政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的,一律移送省监委。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结合“遵守六大纪律”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厅直属各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公开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格式见附件4),拓宽信息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责任。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共同实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联动齐抓。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细致抓、深入抓、扎实抓,合力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
(三)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检查效果。要紧紧抓住自查自纠这个关键环节,认真查找问题,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取账务核查、票据核对、收入核实、支出追查、实地盘点、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工作,确保“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纠建并举,注重源头防治。“小金库”专项检查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建立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加强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规范权力运行,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斩断“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附件: 1.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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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驻厅纪检组。
[/td][/tr][tr][td]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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