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水利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浙江省水利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 为加强厅机关周转住房管理,规范周转住房的分配使用,有效解决厅机关在杭无房的在编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上挂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厅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水利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5月4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厅办公室。 联 系 人:蒋小卫 联系电话:87826587 附件:浙江省水利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切实有效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用于解决厅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河道总站钱管局除外)及临时上挂人员在杭无房而提供的临时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 机关周转房管理遵循“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厅机关成立周转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厅长任组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周转房的调配,承担周转房租赁合同签定、入住手续办理、装修维修和房屋腾退等事务工作;厅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租金收入帐户的建立和租金收缴管理;厅人事处负责机关周转房申请人员的身份核定;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周转房调配使用、租金收缴和房屋腾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 周转房的房源主要来源: 1、具有水利厅产权的腾空公有住房; 2、属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他单位产权,由水利厅负责管理的腾空公有住房。 第六条 租住周转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厅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异地来厅挂职交流人员; (三)本人及配偶双方均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称杭州市区)未购买过住房或未承租公有住房;军转干部及配偶在杭州市区未承租部队住房; 第七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干部职工需租住单位周转房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周转房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录用、调动、转业、职级以及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等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租赁周转住房申报表》,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部门上报的周转房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按照职务、工龄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周转房选房次序、打分办法另行制定),确定房源,然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 (三)公示。经厅领导审批同意的《租赁周转住房申报表》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四)办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与厅办公室签定周转房租赁协议,办理租用手续。签定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缴纳2000元保证金,保证金在周转房腾退后无息退还。 (五)建档。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档案信息,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承租人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周转房使用档案信息,以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周转房租住年限不得超过六年。租住周转房二年为一个合同租期,租住年限内合同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申请租住周转房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周转房租住年限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续租,确有需要,将根据周转房房源情况,经周转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重新办理租住手续。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周转房租金在考虑房屋折旧和维修管理成本基础上,参照杭州市区土地等级等因素制定,租赁一级土地等级周转房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9元,二级27元,三级24元,四级22元,五级17元,六级13元,七级11元,八级9元。 第十条 租金收取按三个合同周期执行。第一个合同租期租金按标准租金的35%收取,第二个合同租期租金按标准租金的50%收取,第三个合同租期租金按标准租金收取。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际所需的维修及物业等支出按公共财政原则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统一由厅财务处办理。租住厅机关产权周转房的租金交由财务直接缴存至水利厅开设的周转房租金收入专用帐户,并出具收款收据。产权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其他单位的周转房,其租金交由厅财务处统一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单位办理,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情况和家庭困难确需承租周转房的,经厅党组讨论研究后,可以适当减少或减免部份租金。 第四章 使用腾退及维修 第十四条 周转房按标准配备基本生活设施,配套设施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生活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多人共用一套房的,协调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腾退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住房的),应当在住房交付或产权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本单位或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应当在办理手续后20天内腾退; (三)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周转住房。 (一)承租人将周转房擅自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二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达二个月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第十七条 承租人腾退周转房时,应当与办公室、机关党委共同查验,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办理退房手续,结清相关资金,办公室收回周转房,全额退还入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周转房的维修装修由厅办公室负责,周转房参照相关标准,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周转房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并全额扣除其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周转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周转房管理、申请、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机关党委会同办公室查实后,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