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18.12.2015  16:54
      为了契合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省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的事权职责,《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二次修订,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2月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主要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进行了调整,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与总局令第163号保持一致,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并对省市县三级监管实施主体进行明确,进一步明确承接检验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权利,为市、县两级质监部门依法履职提供基础保障,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