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0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 系 人:黄国汀
联系电话:0571-8521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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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杭州市古翠路50号,邮编31001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0日
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中督导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原则,努力构建规范有序、评价客观、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第二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鉴定机构要加强自主评价的服务与监管,开发自主评价急需的工种规范和考试题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设考试监管信息平台,实时监督考试过程。省级鉴定机构要加快培养质量督导人员,逐步建立人员、制度、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开展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鉴定评价考务规则,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观念,确保鉴定评价顺利进行。
第二章 事中督导
第五条 符合《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资格条件的实施单位与所属鉴定机构签订《自主评价质量管理协议》,明确实施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约束、规范评价行为。
第六条 实施单位于自主评价实施前20个工作日根据隶属关系将自主评价内容、考评组成员、评价方式等报所属鉴定机构,经专家审核后实施评价。
第七条 实行考前公示制度。各实施单位在鉴定评价前将考生信息、资格审查情况及业绩材料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应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发现资格不符的取消鉴定资格;发现造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职业资格鉴定。
第八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内部质量监控机制,实行考培分离,培训教师不得从事命题、考评等工作。要设立内部监督投诉电话,聘请纪检、工会等部门全程监督评价过程。
实施自主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试卷及考务管理规定,强化考场管理,鉴定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实行全程视频录像,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该派遣督导员对鉴定评价过程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一)执行自主评价方案的情况;
(二)试卷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三)考务流程及考场秩序;
(四)考生资格;
(五)考评人员资格及考评工作行为。
在现场督导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遇到重大问题,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施单位根据评卷工作规则要求组织阅卷,经核查无误后,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成绩(技能、综合成绩须经考评组长和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报鉴定机构审核。
第三章 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督导报告制度。质量督导员在鉴定结束后3天内向鉴定机构提交《现场督导报告》《样式附后》,《现场督导报告》作为证书核发的依据之一。各级鉴定机构定期发布鉴定质量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考后公示。所有合格人员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考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核查申请,鉴定机构及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成绩核查规定,认真核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各级鉴定机构将考生信息数据汇总,交省级鉴定机构审核后录入网上查询系统并配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立抽查制度。包括各级鉴定机构对所属实施单位的抽查,以及上级鉴定机构对下一级鉴定机构及实施单位的抽查,主要抽查考生资格、执行评价标准和评价质量的情况。根据鉴定职业类别采取抽检、查看录像、抽考等方式,抽检一般按照考生人数的10%随机抽取考生作品进行复检,误差较大的,扩大抽检比例;对于成绩异常或投诉较多的,可以查看监控录像,无监控录像的,采用抽考方式,即随机抽取考生人数的10%进行考试,若抽考的合格率低于首次鉴定合格率的20%,则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实施单位的自主评价资格。
第十四条 开展定期评估。鉴定机构对实施单位开展自主评价情况实行检查评估。主要检查实施单位履行《自主评价质量管理协议》及落实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情况,可以采取查阅自主评价资料、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听取用人单位(部门)和申请评价者反馈等方式。
检查评估按照属地原则并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评价资格实施单位的检查评估由省级鉴定机构会同当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各级鉴定机构要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反映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及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要认真核查,按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纠正。要建立管理人员、督导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档案,对于执行标准规范、业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特有工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