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宇宁在《浙江省审计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27.05.2015  12:00

5月25日,《浙江省审计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新华社、浙江卫视、《浙江日报》、《中国审计》等二十多家媒体记者,以及三十多个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徐宇宁,总审计师金建培出席会议,并对记者提出的联网审计、审计整改等相关问题作了精彩回答。徐宇宁就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审计条例》发表了重要讲话,全文如下:

 

同志们,各位记者朋友:

刚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杨晓光副主任委员对《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意义、指导思想的说明,很清晰、很具体;对条例主要内容的介绍,很专业、很到位。借此机会,我向相关单位的同志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表达下面四层意思。

第一,我省的条例起步不早,起点不低。换一句话说,《浙江省审计条例》立法质量很高。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在我省审计史上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从全国范围看,我省审计立法起步不算早,据我们所知,在《浙江省审计条例》出台之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市人大出台了有关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值得期待的是,我们厚积薄发,后来居上。从《条例》出台后各界的反馈来看,我省的《条例》立法质量很高。为什么这么讲? 一是从时机上讲,我省的《条例》出台正当其时。 浙江省审计条例》立项之时,正值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十八大后,中央又先后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这几个党的重要会议都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探索“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并明确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14)4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从总体要求、发挥审计促进重大政策落实保障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升审计能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讲这番话的意思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新定位、新举措,在《浙江省审计条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体现,如《条例》中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关于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关于联网审计,以及关于审计领导体制等条款的规定,都体现了上述新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来的早不如来得巧,《浙江省审计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我们抓住了审计事业发展的难得机遇。 二是《条例》固化了我省审计实践创新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 浙江人向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浙江审计人在审计机关成立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秉承了“以创新规范立业”的宗旨,在审计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日积月累,久久为功。三十多年来,我们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创新性做法和经验,如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等方面,浙江审计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许多工作得到审计署领导的充分肯定,得到全国审计同仁的广泛认可。《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我省审计创新性做法进行梳理提炼,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坚持了实践第一的观点,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条例》的许多条款,既坚持了上位法精神,又有新的发展和创新。相信《条例》实施后,必将对我省的审计工作起到更好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三是《条例》既体现浙江特色,又博采众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正因为我们审计立法晚了一些,使得我们可以有更高的站位,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逐一学习和研究了已经出台的18部地方性审计法规,以“拿来主义”的态度,对兄弟省市条例中许多先进的做法,如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审计、投资审计等条款,加以学习借鉴。使得《条例》在坚持浙江经验、突出浙江特色的同时,博采众长,丰富了《条例》内容,有利于推动审计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省的审计条例既坚持上位法精神,又吸收审计实践中的创新性做法和兄弟省市的好做法,是一部非常接地气、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前段时间,我们在学习讨论当中,在到基层调研当中,许多从事审计工作三十多年的老审计和基层一线的审计人员,都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全国最好的审计条例之一。有句广告词大家都耳熟能详,“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我说,作为一种产品或工具,使用的人说好才是真的好。《条例》6章48条,不敢说条条锦绣、字字珠玑,但我们可以说,整部条例含金量很高、干货很多。

第二,《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许多新的职责和权限,又对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作出规范。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成为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有力法律武器。

打个比方,这个法律武器,对各级审计机关既是发挥好审计监督的“”,又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浙江审计条例》在财政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投资审计、境外审计,以及审计整改和运用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于审计机关依法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用《条例》之矛挑破或者刺破被审单位在上述问题上的盖子,揭露各种舞弊行为,还原事情真相,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完善政策制度等方面将起到“尚方宝剑”的作用。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审计监督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在具体项目审计中免不了会遇到抵触,甚至干扰等现象,《条例》关于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相关单位支持审计工作以及审计结果问责机制,特别是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法律之盾,有利于维护和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同时,《条例》对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及计划的调整,应当听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跟踪机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正确履职等方面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规范审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计公信力,提高审计监督水平。

第三,《条例》即将付诸实施,现在的关键是学好用好宣传好审计《条例》。

前面我讲了《浙江审计条例》是一部好《条例》,好东西不能束之高阁、藏之书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广大审计人员,要把学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务必使每个审计人员都对《条例》内容学而熟、学而懂、学而用。前段时间,省厅相继通过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全省各市审计局长例会等形式专题学习讨论《条例》,还以视频会议形式举办了全省所有审计人员都参加的《条例》学习培训,由省厅总审计师逐条解读,帮助审计人员掌握内容、领会内涵、把握边界。学习的目的、精通的目的都在于运用,下一步我们还将在前段学习的基础上,编印《条例》释义读本,使全省审计人员人手一册,以利随时学习、方便使用。适当时候,我们将会同相关方面,对《条例》学习培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这里,我们恳请各家媒体、各位记者,用适当的版面或时段,以敏锐的新闻眼光、生花的妙笔和镜头,帮助宣传好《浙江审计条例》,扩大社会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让《条例》内容广而告之,最好人人皆知,便于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衷心感谢相关单位为《条例》出台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新闻单位长期以来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条例》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高度重视有力支持,省委将《条例》作为今年六个重点立法项目中的第一个,在春节后第一个省委常委会上进行专题研究;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带队调研,听取汇报,指导《条例》修改;省政府把《条例》立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条例》的相关事项;审计署大力支持《条例》立法工作,署领导亲自指导立法,并及时传达上位法修订最新动态。《条例》立法具体参与部门,如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许多领导和工作人员尽责尽力,会同审计厅一起,充分调研,精心修改,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各相关主管部门理解和支持《条例》立法,为《条例》立法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没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共识,《条例》就不能顺利出台、更不可能有这么高的立法质量。这里,我可以举例说明这不是客气话,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他们春节期间都在为《条例》的相关条款怎么表述更加科学严谨,多次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这种敬业精神、专业态度,令我们十分感动,更十分值得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学习。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积极关注《条例》立法动态,在《条例》征求意见、《条例》审议等关键阶段,第一时间做了及时、到位的宣传报道。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审计厅、代表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向为《条例》出台作出贡献的各位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向多年来支持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行《条例》,是我们的职责所在。6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以提升审计质量和价值为抓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不徇私情,不辱使命,努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切实发挥审计的治理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