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全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方便企业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报,《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工商局专门配套《办法》开发了“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实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网上全流程一次性完成,真正实现“零上门”。据悉,该《办法》的实施,使浙江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网上全程办结的省份。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备案办法和系统的配套实施,不仅符合并推进了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服务企业的改革目标,也体现出浙江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查” 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规定,下列八大类的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应当办理备案: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热、气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同时,《办法》指出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供社会查询。
据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浙江省合同监管工作的一大亮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核心内容。《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自2002年10月开始施行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相继开展了房地产、快递、保险业、银行业、电信业等格式合同的专项监管工作,至2016年,全省完成了《规定》所涉八大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旅游、供用水电气等生活消费类格式合同的备案监管,获得了消费者、行业部门、政府“三满意”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消费纠纷、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而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办法》明确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可以通过“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网上全程办理。据了解,从6月1日起,浙江省将统一通过“系统”办理企业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由原来的书式填写、现场申报改为全程网上注册、申报,并办结备案流程。该“系统”分企业端、工商端和公示查询系统。企业进入“系统”可查看系统操作流程及相关说明。企业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可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一栏,点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进入“系统”。企业进行用户名注册并通过审核后,上传备案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备案申请书、合同样本、营业执照、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备案机关认为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点击“通过”,即完成备案工作。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备案工作,大大节约了企业成本和时间,助力企业“最多跑一次”变为“一次都不用跑”。同时,还发挥了大数据强大的信息收集、信息披露、存档备查功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对通过备案的合同样本,消费者、社会公众可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一栏,点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公示)”即可查询,并可向备案机关投诉举报内容违法的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合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新《办法》体现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原有的告知性和监督性的法律本质,准确定位备案机关在备案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将以6月1日为分界点,从对合同的事前审查向事中事后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转变。《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备案机关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抽查。备案机关发现备案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发现企业存在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
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的复函》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
(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过“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
下级备案机关受上级备案机关委托,可以上级备案机关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 经营者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合同样本;
(三)营业执照;
(四)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五)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备案机关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进行抽查。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备案机关发现备案的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经营者存在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相关违法行为的,根据《合同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九条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排除经营者因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自行修改或者经备案机关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