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司复决字〔2016〕3号
浙江省司法厅
不予受理决定书
浙司复决字〔2016〕3号
申请人章绍九:
你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事实与法律裁决”的材料,本机关于2016年5月17日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与复议请求事项没有关联性,作为被申请人不适格。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8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