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 等5个文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15年12月23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原我厅出台的《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中有些内容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不相适应,有些内容亦被《规范》吸收。经研究,拟对上述5个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规范》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对此,我厅出台《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现将通知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法制部门工作要求,原2015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浙司办[2015]113号)自本文件经公告、依法向法制部门报备、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6月14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054408,传真:0571-81050308
EMAIL; [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
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原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等5个文件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已不相适应,同时有些内容规定已被《规范》吸收。经研究,上述5个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另外,2015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浙司办〔2015〕113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6月7日
1.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
4.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
5.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