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矿山联合踏勘安全工作新规范

07.03.2017  17:32

          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制度是我省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矿山管理工作制度,较好实现了矿山源头管控与安全生产准入,对提升我省矿山安全技术保障水平、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涉矿信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我局制订的《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明确了安监部门参与联合踏勘的工作要求。但是,随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9号)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修改和实施,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局对《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近日,下发了《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矿山选址、矿区范围和采矿范围的确定、最小规模和最低开采年限确定等方面,对矿山联合踏勘需要把握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规范,还对安监部门参与联合踏勘工作应该取得的技术资料、工作程序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安监部门参与联合踏勘的工作程序,准确把握新办矿山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把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