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10.12.2014  22: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信用建设,我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2日,以我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就实施主体、荣誉和失信信息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明确实施主体的职责。《办法》第四条对各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保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在职能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信用奖惩。(2)明确荣誉和失信信息的范围。经我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办法》界定了17种荣誉信息和23种失信信息,并对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企业,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3)明确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尺度。《办法》的第十二至十六条,罗列了有关部门对A类企业应采取的奖励措施,对C、D类企业应采取的惩戒措施,涉及到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等活动。(4)强化考核督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联合奖惩的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