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你们《关于上报〈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浙水保〔2015〕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五水共治”的要求,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区域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加强预防保护,注重发挥大自然的生态修复作用,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改善,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三、你们要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与监督管理,做好跟踪分析,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同意浙江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由你们联合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浙政发〔1999〕14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