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首部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26.01.2015  23:06
    1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养老服务法规,也是浙江省14年来第一次在人代会通过法律,标志着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六条,涉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激励保障、组织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既将浙江省近年来改革创新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固化为条文,又回应社会需求,着眼引导,实现新的拓展,体现出各个方面的共同意志。浙江省委始终高度关注《条例》制定工作,要求身为省人大代表的30多名省级干部直接到代表基层联络处征求意见。2014年12月,省委书记夏宝龙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条例》制定情况汇报。夏书记还亲自到舟山市岱山县、湖州市安吉县等地召开座谈会,和人民代表、基层群众讨论《条例》内容,征求意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到温州市苍南县和人民代表、基层群众座谈,听取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茅临生、王永昌、厉志海副主任带队调研,召开立法协商法、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对法律框架、有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省民政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工作。尚清厅长除亲自调研,听取意见外,多次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明确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