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用三条底线“托”起“坡地村镇”
9月13日,浙江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现场会在湖州市召开。会议强调,严守“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这三条底线,更好地推进全省生态“坡地村镇”建设,让“项目建起来、百姓富起来、生态美起来”。省政协副主席、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铁雄出席并讲话。省建设厅副厅长张奕、省林业厅副厅长王章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斌分别作有关工作部署。湖州市吴兴区、浦江县、安吉县、杭州市余杭区作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坡地村镇”项目要避占耕地。开发项目要通过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利用方式,做到“避占耕地、少占林地(园地)”,从源头上保护耕地,实施生态建设。建设项目要与自然环境协调、融合,实现“房在林中、园在山中”。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能建多少就建多少,不能单纯追求规模效益而滥占坡地搞开发建设;开发项目的建筑布局,必须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开发项目的建筑用地,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开发建设,对周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土地,要作为生态保留用地保护起来,避免对建筑周边原始生态植被的扰动。
会议强调, “坡地村镇”项目要确保生态与安全。开发项目不得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土地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山洪沟道、一级保护林地等禁止建设区域。同时,要做到“一避、二防、三复”,实现安全开发。避,就是项目选址要充分论证,避开容易诱发生态、环境、地质等安全问题的地域;防,就是禁止大开大挖、大清表施工,对项目需要采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的,要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复,就是对因项目施工造成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的,必须及时修复治理,边建设边复绿,做到绿色开发建设。
会议强调,“坡地村镇”项目要促进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生态经济的要求,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宜在低丘缓坡地上开发建设。选择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休闲旅游及养身休闲度假等新业态相融合的项目,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始于2015年的浙江省“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节约了用地,走出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低丘缓坡开发新路子。据了解,目前全省核准实施的166个“坡地村镇”试点项目、9487亩土地均不涉及耕地,累计节约建设用地指标20655亩,预期项目亩均投资将达到9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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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七山一水二分田”,土地资源稀缺,如何从中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充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推进“坡地村镇”建设,是浙江近年来的新探索。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通过对低丘缓坡资源高质量的开发利用,建设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为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重要资源要素保障。
严格开发建设条件
建立低丘缓坡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机制。低丘缓坡开发建设应选址在坡度6度以上25度以下的非耕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区块应安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适宜在低丘缓坡上建设的项目,禁止工业项目、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土地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山洪沟道、Ⅰ级保护林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等区域。
严格开发建设核准
建立低丘缓坡开发建设项目部门联合立项审查制度。所有低丘缓坡开发建设项目须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前期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水土、地质等方面安全。
严格开发建设监管
制定和完善低丘缓坡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全面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措施,避免因工程施工造成水土流失或发生次生地质灾害。
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对开发为村庄建设用地的,要统筹整合农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政策资金,切实抓好项目区内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对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将项目区外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城镇市政工程建设,落实专项建设资金,确保配套工程实施到位;
对开发为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等建设用地的,要结合农村水网、电网、路网等改造提升工程,统筹落实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要依法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垦造耕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