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社会组织建设顶层设计出炉
06.02.2015 14:03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意见》提出要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重点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引入竞争机制,取消 “一业一会”限制;降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支持城乡社区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室;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浙成立代表机构和境外人士在浙江成立组织纳入管理范围等。
《意见》明确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园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重点支持和发展一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促进企业、个人与公益类慈善类组织开展长期合作、多样合作等。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完善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组织的奖励扶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倡导企业、学校、社区等向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社会事业,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探索有限产权和合理回报制度等。
《意见》要求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搭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成果的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等。
《意见》强化了一系列组织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将社会组织建设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进程;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队伍建设等。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6.02.2015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