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深耕“标准地”出让制度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市已全面完成“标准地”构建工作,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出让。在此基础上,该市将向商贸旅游用地等进一步拓展“标准地”范围,探索建立软性投资指标,健全“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湖州市要求,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除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制度供地外,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执行;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五未”处置中收回的工业用地一律按照“标准地”制度再出让。同时,鼓励各地将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停建、未建存量土地统筹纳入“标准地”出让范围。
针对当前“标准地”出让主要在工业用地领域的情况,湖州市要求德清县研究建立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业、商贸旅游业项目“标准地”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其他县区同步开展商贸服务业用地“标准地”探索,不断拓展“标准地”出让范围。
湖州市提出,各地要抓牢规划修编契机,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多规合一”,调整完善园区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拓展开发区(园区)和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范围,增加“标准地”制度实施面积。同时,要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5个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已出让“标准地”跟踪研究,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占比、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
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标准地”制度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对不执行“标准地”制度或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整改无成效的,提请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来源:2018年8月21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