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吸收方)股东会和浙江理益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吸收方)出资人决定:同意浙江理益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形式并入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时双方不进行财务清算和评估,合并后被吸收方解散,被吸收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吸收方存续。合并前吸收方注册资本为1180万元,实收资本为1180万元,被吸收方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合并后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80万元,实收资本为1680万元,特此公告。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理益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4日
(2015年3月24日《市场导报》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