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首例失火罪宣判 过失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

24.05.2017  11:22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事故调查现场。 

  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23日电 (记者 张茵 实习生 杨潇潇 通讯员 张琼)23日,记者从浙江金华武义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武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嫌疑人周某因作业过程中遗留火种引燃房顶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这是武义县首例失火罪被判刑的案例。

  2016年3月16日,武义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园区的浙江九皇工贸有限公司壶山分公司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并成功扑灭火灾。

  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组织力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钢棚东北处,原因为周某在作业过程中遗留火种引燃锁芯外包装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造成过火面积500㎡,财产损失239万元人民币。

  此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审理,因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且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完) 【刘芬】来源:中新网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