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原交通运输局局长因受贿获刑10年

03.12.2014  23:53

  中新浙江网12月3日电(记者胡丰盛 通讯员叶英红)17年受贿16.76万元,不到50岁的浙江松阳原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近日被庆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振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8万元。

  事情要从1997年说起,当时李某担任松阳县玉岩镇镇长,庆元籍商人吴某以柳杉换路形式承包该村机耕路工程,求李某帮忙协调,并到其办公室送上了8000元现金。至此,李某一发不可收拾,在担任松阳县林业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后,先后收受了贿赂15.9万元。

  2014年5月9日和14日,案发后,李某先后向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涉案款人民币计18000元;经指定管辖,5月27日,此案被移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审理,庆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华利用担任松阳县林业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6.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