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民告官”:被告单位的官员应出庭

17.11.2014  11:56

浙江日报》( 2014年11月11日16版)

          本报记者 陈洋根
          行政诉讼,按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民告官”。
          今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修改后的法律,也被称为“《行政诉讼法》的2.0版”。
          昨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浙江法院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暨行政审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省高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蒋中东庭长、行政审判第二庭危辉星庭长就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立案、审判和执行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进行解读。
          我省行政机关败诉率为9.8%
          来自省高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年10月,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7664件,已审结7082件。其中今年1至10月收案4057件,同比上升30%。
          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囊括40余个行政管理领域,几乎所有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涉诉。分析浙江一审收案,半数以上集中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等五个行政管理领域。
          已结7082件一审案件显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共697件,败诉率为9.8%。乡镇政府(街道)作被告的案件总量虽不多(共151件),但败诉率却高达24.2%,凸显基层依法行政意识与水平亟待提高。
          同时,原告自愿撤诉结案的共计2160件,占30.5%,其中被告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634件,占撤诉案件的29.4%。
          蒋中东庭长说,行政诉讼的原告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的被征收(拆迁)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中的下岗职工、受伤职工与农民工等,“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行政审判也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推进各项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部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查环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219件,裁定准予执行3115件,有力保障全省“五水共治”重点工作推进,助力“两美浙江”建设。
          新《行政诉讼法》让“民告官”更容易
          两位庭长坦承,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老百姓和当事人反映强烈,而新《行政诉讼法》着手理顺了这方面的问题。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对于“民告官不见官”这个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针对“执行难”问题,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法增加三项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