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行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06.03.2015  10:42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以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概念。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明确了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在社会养老服务中,政府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从而界定了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的基本关系。
      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收住范围。按照政府托底的职责定位,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并明确应当保障“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此外,条例还在民间资本的激励保障以及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