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 将房屋安全管起来
10月11日凌晨,温州4间6层农民自建房突然倒塌,造成22人遇难。老旧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如何保障安全,怎么能避免悲剧再发生?
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浙江拟在这方面进行立法。
出现这三种情况,房屋应立即鉴定
先来说说为什么要制定这么一部条例。
近年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大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旧房屋,因为当时建造标准和质量水平比较低,长期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很多违规装修等情况,特别是面广量大的农村房屋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宁波、诸暨、富阳、温州鹿城等地已发生多起房屋倒塌事故。这些都说明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那么条例对哪些问题进行了回答?
首先是归责问题。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承担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三者共同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包括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以及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等。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鉴定,才能防患于未然。针对我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及更早时间建造的老旧房屋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出现三种情形应立即鉴定:
一是设计图纸灭失或者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实际使用超过二十五年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是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和承重构件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是房屋明显倾斜、变形的。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经鉴定属于危房的,要撤离人员并采取解危措施
发现危险的房屋要如何治理、解除危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适当补助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撤离人员、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应当优先安排对危险房屋集中的地段进行改建,加大资金投入和改造力度。危险房屋成片治理改造,可以依照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或者采用政府购买、置换等方式。
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以及重建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房
条例还对危房的使用做了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些措施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该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
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时,如果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外,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由村民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而且大多数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公益事业,应提交房屋可以继续使用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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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装修也有规定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变动竖向承重构件,不得擅自在屋面、外立面增设超出原设计荷载限制的构件和设施。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不得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期限。
另外,如今大量新建房屋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建筑结构破坏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