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5〕8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建设,进一步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研究,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开展浙江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创新型企业
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由国家新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其他自愿参与评价的企业
其他企业,采取自愿申报和市县推荐方式参与本评价。
参与本评价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对于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统计标准,并为体现平等竞争原则,都按其独立的法人企业分别评估;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法人,则该集团同其分支机构视为一个法人企业。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工作服务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平台采集数据。
其他企业按照报表(见附件)要求向所在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供数据和证明材料。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评价工作具体承担方。
所有参评企业必须为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评价工作具体承担方必须按照《统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二)测算评价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浙科发政〔2013〕65号),采用经过审核的数据,对参评企业进行测算。在评价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三)结果发布
评价结果经审定后,由具体承担评价工作的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战略院在《浙江日报》《今日科技》《科技金融时报》等有关新闻媒体及其相关门户网站上刊登,两院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评价组织
(一)承担单位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战略院作为第三方独立承担评价工作。
(二)协助单位
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协助承担单位做好有关企业的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6月,采集2014年度数据、审核数据(自主申报企业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科技局在6月26日前递交);7月,评价测算;8月,评价结果报经审定后,由第三方发布。以后各年度参照2015年度的进度实施。
其他不明事项,请与评价工作具体承担方联系。
联系人:周元 电话:0571-86512650、87056385(传真)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科技大楼112室
附件:浙江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12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