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打造“护密维权”新样板

21.10.2015  12:56
   

  可口可乐公司有一句著名的座右铭——“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它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浙江工商部门坚持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服务创新驱动、强化竞争执法的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新途径。2011年至今,全省共查处各类商业秘密案件160多件,移送公安机关17件,追究刑事责任22人,案值1.1亿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10月21日在台州临海市召开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会暨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研讨会上获悉,浙江正初步构建起“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打造通过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权益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

 

  调查发现: 23% 的企业商业秘密曾被窃取

 

  2011年,浙江省工商局曾对全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进行过问卷调查,以发放问卷表、座谈交流、上门走访等形式,对新科技企业、外贸企业和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深度调查,共发放问卷表15000份,回收有效问卷11089份。调查显示,有近23.4%的企业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给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7.2%。而根据2009年台州工商部门在对125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数据,近90%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保密组织,80%企业发生过泄密案件。如台州宗拓公司202张设计图纸被盗取,浙江东邦公司年销售额上亿的头孢克洛中间体技术资料被员工盗卖给苏、浙3家企业,临海东昌公司年订单3000万元新型无苯油墨技术被内部技术人员窃取。 

  然而,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从调查中发现,目前政府部门、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特别是许多中小微企业缺乏商业秘密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措施,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下降和利益受损,阻碍了企业的转型升级。

  “从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情况来看,我省商业秘密泄密内容主要为客户名单、制作工艺或方法、产品配方,分别占49.1%、20.5%和17.1%。外贸行业、传统制造业、计算机软件开发等行业都有所波及,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靠企业主体,要有很强的护密意识,其次我们监管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进一步构建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

  为此,浙江工商部门一方面把商业秘密保护的切入点放在企业主体的护密意识上,把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编写了《保护商业秘密实务指南》、《宣传手册》等资料,通过上门走访等方式向企业负责人宣讲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企业纠正普遍存在的“无密可保,保密无用,失密难追”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注重系统指导,全省持续开展“护密维权”执法行动。2010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开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明确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长效监管机制;2012年,省局将商业秘密保护列入全省工商部门行政指导项目;2015年,省局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查办一批有影响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社会化。

 

  浙江工商:刚性执法重拳打击窃秘违法行为

 

  及时有力查处侵权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职责。近年来,浙江工商部门重点监管,完善发现机制,确保案件及时查处。2011年至今,全省共查处各类商业秘密案件160多件,移送公安机关17件,追究刑事责任22人,案值1.1亿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重点监管,当好“守护神

  浙江工商部门通过专题会议部署、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主动对接重点企业,竭诚帮助企业查处泄密侵权案件。2014年嘉兴市局查处嘉兴市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海宁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太阳能电池组背板生产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案,涉案金额达1778万元,保障高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临海市局查处谭某等人侵犯临海市东昌公司油墨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案,避免公司年值达3000多万元的新型油墨技术泄密。绍兴市局查处离职员工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通过工商部门的调解,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协作配合,彰显“凝聚力

  商业秘密案件的取证、定性是办案中最为困难的工作,浙江工商在办案中更注重部门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专业知识,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对查处技术泄密的案件,由科技部门和技术鉴定中心参与对技术秘密认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证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采取技术侦查,通过公安的技侦手段、科技部门认定、公证机关的电子取证等,准确锁定违法证据。2013年舟山市工商局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调取当事人手机互通记录以及短信互发记录,成功查处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4年台州椒江区市局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检查了当事人住处和私人电脑,查获查处苏某侵犯商业秘密重要证据。

  实战锤练,提升“战斗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锻造一支作风过硬、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执法队伍,才能全面提升查处商业秘密案件的能力。为此,浙江工商从三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学习培训中强素质。省工商局每年组织开展经检大队长能力素质培训班,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模拟办案、案件研讨、技能比武”等多种培训,提升经检执法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同时,通过建立办案人才智库,选拔了一批竞争执法办案人才专门研究商业秘密等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是在互动交流中获知识。省市工商局通过创建“工商业务论坛”、“执法实务大讲堂”、“典型案例讲座”、设置“案例分析”模块,组织全系统执法干部进行交流讨论,从中获得办案知识。每年省工商局将部分商业秘密优秀编入省局的案例选编中,供各地执法人员参考学习。再次是在区域协作中取经验,连续举行五届苏浙沪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协作会议,专题探讨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贿赂等执法维权区域协作议题,提高区域间执法协作办案经验。同时,通过全省推行的重点案件联办机制、专项执法上下联动等办案机制,不断提升查处商业秘密案件等案件查处的实战能力。

 

  适应经济转型常态打造浙江护密模式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个系统工程,仅靠工商单部门还不足以取得理想的效果,需要从更高层面、更大格局上来谋划和实施,从而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从工商部门为主向多部门联动和全社会响应转变。浙江工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新格局。

  30 多个县(市、区)成立了护密领导小组

  在各地工商部门的有力推动下,浙江台州、金华、舟山等4个市政府和温州市瓯海区、嘉兴市海盐、平湖等30多个县(市、区)政府陆续成立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工作领导小组,以政府名义下发规范性文件,在组织保障、财力支持上给予政策倾斜。台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4-2017年)》中,商业秘密保护上升到政府层面。

  2600 多个“护密维权”联系点常态化指导

  浙江省工商局在指导各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要求各市确定一个县级局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结合区域经济开展行之有效的“护密维权”工作。省工商局选择临海市和东阳市作为试点,目前,临海市局已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特色工作,侵权违法案件查处和企业行政指导齐头并进,社会效果日益显现,省局将进一步推广临海市局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工商部门还充分发挥自身特色,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指导企业增强自身“防范力”。针对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诉求,全省工商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商业秘密保护“套餐”,指导企业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软件建设、涉密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实施保护,指导企业掌握被侵权后如何采取事中补救措施,以及事后维权途径方法,确保事后维权及时有效。金华、嘉兴、台州等地还积极实施“维权护企”联络点制度,实施派员驻企常态化指导,全程引导企业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保密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工商部门已建立了2600多个“护密维权”联系点。

  多部门协同作战智慧维权

  工商部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牵头单位,这几年有效整合工商、公安、法院、经贸、科技、保密等部门资源,整体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各地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协作责任制度等,加强部门间常态化的沟通合作,有效打破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执法现状,构建起职能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护密维权”整体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与此同时,浙江在监管方面还借助行业协会作用,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通过行业协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商业秘密有关规定,建立行业维权机制,提供自我维权渠道。如永康市局对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开展行政指导,至今,该协会已受理侵权举报38起,自行处理17起,联合部门查处案件8起。这种内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台州市局指导当地企业组建了医药化工、眼镜等主要行业保护商业秘密促进会,有效的减少了行业间窃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新闻附件:  

  目前市场环境下商业秘密流失或被不当获取、披露、使用等侵权行为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企业内部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流失

  这种侵权行为占被侵权企业的71.9%。其实施主体为企业员工,主要表现在该员工因担任研究、工程技术或管理职务接触并掌握了该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之后因原单位经济效益不理想、物质待遇不满足、工作条件不合意或感到未被单位领导重用等主、客观原因离开原企业,为自身发展或吸引新企业的关注和重用,而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或有意公开商业秘密、自己使用或私自转让本企业商业秘密。从工商部门走访的情况看,外贸、进出口行业的企业出现此类情况非常普遍,企业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时间和感情来培养自己的企业骨干,但是等到这些骨干业务熟悉,掌握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后立马辞职,并且开设公司与原企业抢夺资源,让企业主们头痛不已,深受打击。如某市一宝石公司原中高级管理人员集体离职并带走企业重要客户信息和新研发产品技术秘密导致该公司订单急速滑坡。

  在职员工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这类侵权行为占到受访被侵权企业的14.6%,其实施主体为合同当事人,虽然与原单位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但当事人为追求更大的自身利益,在从事原职的同时利用自身便利,违背信任关系和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公开或转让原单位商业秘密为其从事的第二职业单位提供服务,从中谋取暴利。其中,模具行业的一些业主通过为企业加工设计成型的模具,掌握了部分企业的自行设计的商业秘密,但是在未经取得允许的情况下常常擅自对外出售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如浙江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联合开发专门出口西欧的8种款式60种型号太阳镜尚未上市,样品就被员工窃取卖给其它企业。

  第三者利用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

  这是另一种较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同于前两者的是,该行为的实施人为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公司内部员工,也非从事第二职业者。由于商业秘密作为竞争角逐的一大筹码,尤其在市场趋于饱和的地域,拥有并妥善保存自身商业秘密几乎成为克敌制胜的法宝。因此,基于破坏或重新分配市场份额等行为动机,易于诱使部分人群不计风险和后果采取非法盗窃、欺诈、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如在义乌的袜业企业经常出现的同类竞争对手将自己设计的款式袜子率先上市,后经调查发现原来是对手雇佣车间残次品处理工人秘密盗取本企业袜子样品的不法行为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