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用船舶排放控制区

05.04.2016  12:27
              4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船舶排放控制区,以此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要求,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其他所有船舶在控制区内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而此前实行的国家标准是3.5%m/m。
  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排放主要来自燃油,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引导船舶使用低硫油、清洁能源,或使用尾气后处理技术等举措,在欧洲、北美等地区已有成功先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列出明确的治理船舶大气污染的时间表。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区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我省积极响应,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了《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联手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在长三角率先启动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
  据介绍,我省现阶段船舶排放控制的实施范围为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等10个港区。包括上述区域在内的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去年的海运船舶航行总量达到106万艘次,约占浙江海区80%以上。在此实施阶段,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下同)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同时,船舶也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根据《方案》要求,对第一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后续还将适时启动要求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等。同时,还将适时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经初步测算,到2020年,采取一系列措施后,长三角水域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将比2015年下降65%和30%。
  为推进《方案》的实施工作,浙江省将加快建立相应的油品供应保障机制和制定推进清洁能源设施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低硫燃油使用规定,严格船舶排放准入,加快岸电码头建设,推广清洁能源船舶,加强排放监测和监管。同时建立交通、海事、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动机制和长三角区域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加快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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