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10.11.2015 08:42
本文来源: 杭州网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根据《细则》,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六大类。其中,《细则》重点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何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细则》给出的解释是,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5大方面21种情形——
比如,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
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表现为,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主要表现为,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等。
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表现为,领导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等。
此外,《细则》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也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范昱 编辑:郑海云本文来源: 杭州网
10.11.2015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