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章程》核准发布
中新浙江网5月29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陈胜伟)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第1号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核准发布《浙江农林大学章程》。浙江农林大学是浙江省最早开展大学章程建设试点的本科高校之一,也是浙江省首批四个核准发布大学章程的省属本科高校之一。《浙江农林大学章程》全文7000余字,历时3年时间编写完成,除序言外,共8章65条,充分强化办学特色、体现学术自治、改革管理体制,成为浙江农林大学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的坚实一步。
大学进入“立宪“时代
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和大学治理的根本理据,代表着大学特定的历史传统、精神理想和办学特色,是保障大学自主权利的基础。《大学章程》对一所高校而言就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它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大学章程还是社会法律与大学制度的衔接者,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的中介平台。
在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浙江农林大学始终走在浙江高校的前列。2011年底,浙江农林大学也被浙江省教育厅确定为大学章程建设试点高校之一,并于2012年4月正式启动《浙江农林大学章程》的研究制定工作。
浙江农林大学认为,在目前浙江省的高等教育结构布局中,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高等教育新的跨越,应该紧紧抓住政府与大学这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核心环节,下大力气进行制度创新,千方百计优化大学的制度环境。以大学章程建设试点为新的契机,抓住现阶段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重点突破,寻找可以做、能够做、容易做的切入点,争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在全国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在编制过程中,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宣勇认为,理想的大学与政府关系是一种契约平等的关系,这个契约就是大学章程。章程是所有大学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共同约定,在这个章程里,政府和学校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主体,都要遵守这个章程,这样大学办学有了一个“防火墙”、“护身符”,既要约束政府对大学的随意干预和权力扩张,也要约束办学者在办学过程中的无理性冲动。
数易其稿完成“学校基本法“
为了更好地完善章程,根据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浙江农林大学将搁置的理事会问题得到明确,部分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2014年10月,《浙江农林大学章程》草案形成并面向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并召开浙江农林大学第八届教职工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临时代表大会,听取了《浙江农林大学章程(草案)》并形成了对章程草案的建议和意见;随后,浙江农林大学先后召开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了《浙江农林大学章程》并提交教育厅核准…… 如今,历时3年,数易其稿的《浙江农林大学章程》终于核准发布。在编制过程中,浙江农林大学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制定高校章程的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内一些高校章程的框架布局,经反复研讨选择,最终决定采用篇幅较短的章程和一系列下位制度的方式。
《浙江农林大学章程》明确了“学生为本、学者为重、学科为基、学术为要”的办学治校理念、“生态性创业型大学”的战略定位以及“致力于生态文明、生态科技、生态产品领域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并以此服务于社会,引领社会”的学校使命。该章程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一是明确“生态性”“创业型”定位,突显办学特色;二是施行“两级机构、三级管理”,厘清治理权责;三是完善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体现学术自治。
此外,《浙江农林大学章程》着力5个方面的探索:提出设立大学理事会,并将之变成一个决策机构而不仅仅属于咨询机构;学校设立统合各种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教师评价与发展和学术道德建设5个专门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做实二级教代会;建立“基于学科,二级管理”的组织体系,体现了“学科为基”的办学理念;通过制定章程来梳理学校的规章制度,最后形成学校总章程加规章综合文本。
大学章程要理顺关系争取自主权
说起章程的建设,作为《浙江农林大学章程》总设计师的该校党委书记宣勇体会很深,他认为,“不同的高校,应该有不同的章程。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缺乏个性化的发展模式,从而章程往往也是千篇一律的。在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了高校的分类管理,推进高校多样化发展。这样一来,高校也应该理顺自己的定位,并将其写进章程。或许,制定大学章程将是推进高校分类管理的重大举措。可见,形成特色化的章程,不仅可以保证每所大学沿着既定的目标与定位一步一步往前走,“不翻烧饼”,不断前进,而且可以指导政府协调其与高校的关系,根据章程分类管理。”
对于章程中存在的一些共同的权利和诉求,宣勇表示:“共同的权利诉求,应该由政府统一落实。在建设章程初期,我校对于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寄予较大的希望。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应该属于章程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在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需要不同的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远远不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自能够完成的。在我们看来,一所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可以分为个性与共性的。对于个性的自主权,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争取。但是,对于共性的自主权,需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争取,并一次性打包纳入高校章程。”
“大学章程,可谓一所大学的基本法,既是协调政府与高校的法律文本,也是理顺高校内部关系的校内宪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要让高校章程真正达至预期,政府不能缺位。如果将高校章程建设仅仅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那么轰轰烈烈的章程建设活动无疑难以满足广大高校的期望。”宣勇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