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集团与浙交所签订出租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27.03.2015  22:40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阳光交易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14]49号),3月25日上午,浙商集团与浙交所举行出租业务服务合作协议签订仪式。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钱新江、副处长王柱,浙商集团副总经理王晓哲,浙交所董事长周琪、总经理姚上毅,以及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王晓哲与姚上毅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出租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签约仪式上,钱新江处长首先代表省国资委对浙商集团出租业务进场,并与浙交所达成进场服务的实质性合作表示祝贺。他表示推动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规范进场交易既符合国资国企阳光、透明管理的规范要求,也符合浙交所提出的“两全四化”的战略,同时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企业干部职工的需要。他希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注重具体业务的实施落实。他要求浙交所通过与浙商集团的合作,充分总结业务经验、拓展业务思路、提升服务质量,并在省属企业积极推广这种多方共赢的业务模式,鼓励浙交所与各省属企业达成更加广泛的合作。

浙商集团王晓哲副总经理对浙交所过去为浙商集团产股权、资产转让等方面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希望通过出租业务的深入合作,继续借助浙交所的平台力量,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周琪董事长表示,浙商集团率先与浙交所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表明集团领导高度重视出租业务的进场交易,体现了集团的规范化运作与管控水平。浙交所将认真贯彻省国资委关于资产重大处置的相关规定,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省属国企资产出租业务的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将继续以做大平台、做强功能为目标,深入推进“两全四化”、“三大”建设,拓展业务品种的范围,为省属国企提供产股权交易、资产出租、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大宗采购等全方位服务,让浙交所成为集团公司加强管控的市场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