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砍掉法院执行干警的手臂 淳安人刘樟海昨在建德被判刑

23.01.2015  10:25
妨害公务罪名成立,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一条11.2厘米长的疤痕,永远印刻在了淳安法院干警王华的左臂上,它向我们诉说着一个关于执行难的故事———2014年6月9日晚,王华在和其他执行人员执行期间遭遇暴力抗法,被被执行人刘樟海用斧头砍中了左臂……经鉴定,王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本网2014年6月11日曾作报道)。
  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昨天,刘樟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建德法院受审。
  “我做错了,很后悔,我对王华也感到很抱歉。”法庭上,刘樟海表示认罪。
  辩护人说,刘樟海是因为答应了第二天要帮人做工,不想当晚被带走,想暂时避开才会引起冲突。他对王华并不存在伤害故意。辩护人还提出,刘樟海有酒精依赖症,当时是过量饮酒,控制能力减弱,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昨天,建德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刘樟海妨害公务罪名成立。由于刘樟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刘樟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刘樟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庭后法官告诉记者,刘樟海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更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同时,由于被害人王华经鉴定构成轻伤,即便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在量刑上也与妨害公务罪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