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法院就如何防范抵押权实现风险 向银行提出三点司法建议

06.02.2015  12:07
      上虞区法院在执行金融债权类案件中发现抵押人将其占有但无处分权的动产进行抵押,或案外人占有使用抵押房地产的情形相当普遍,甚至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倒签或虚构租赁合同以及虚构租金支付等规避执行的违法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常以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租赁权为由,主张取回权或拍卖不破租赁,而金融机构则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了租赁关系等事实,要求法院不予采信。由于银行金融机构未能提供排除抵押权受限的相应证据,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困扰,不利于对抵押物的合法及时处置。据此,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虚构租赁关系事实以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抵押权实现风险,我院特向银行金融机构提出如下三方面的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抵押借款的风险认识,重视对抵押借款人的贷前风险评估和贷后跟踪。二是注重对抵押物权属状况的审查和抵押物占有使用情况的实地考察了解,确保在放贷前掌握抵押物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固定相应的证据。三是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借款企业和个人的回访检查,把对抵押财产的现状检查列入回访检查的重要内容。(上虞区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