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央视侵权成立一审判赔126万

22.07.2015  12:22

    央视动画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将人物形象进行改编,侵犯著作权

    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不会停播

    大头大脑的儿子,小头小脑的爸爸,还有圆胖身材的围裙妈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一直是国产动画片里的人气王。

    20多年前,如今已77岁的刘泽岱老人用铅笔画了这三个人物的创意图,2012年,他3万元卖掉了人物版权。今年2月,这三个动画形象引发了官司。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起诉央视动画侵权,提出三个动画形象一共索赔150多万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称,央视动画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大头儿子公司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昨天,钱报记者从杭州滨江区法院获悉,案子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120多万元。

    即使底稿遗失

    不影响著作权认定

    《大头儿子》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一部人气动画片。根据动画片的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

    刘泽岱退休前在上海科影厂做美术设计。他说,2012年他把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

    央视动画回应:“当时崔世昱导演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后来刘泽岱当场画了三幅画。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央视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电视剧里署名造型设计是刘泽岱。

    刘泽岱说,1994年,崔导演提出创作三个造型,他用铅笔当场画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在我家中,也没有讲说是给谁,只是说委托我创作。没有合同,更没有什么费用。

    很遗憾,20多年过去了,底稿没留下来。

    滨江法院审查认为,1994年,刘泽岱是受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所以刘泽岱享有著作权。虽然他不能提供当初创作的作品底稿,但并不影响他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央视动画

    只享有作品演绎权

    95版的动画片导演崔世昱今年也77岁了。他回忆,三张铅笔画拿回来后,请了很多青年创作者,经过详细的修改,做了表情图、动态图、外景图。而且当时动画片都是手工的,操作过程复杂。大量的工作人员一起创作,周期也很长,刘泽岱只是勾画了创意图后再没有参与创作。

    滨江法院认定, 95版动画片是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三个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所以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原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开庭时,央视动画还爆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故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大头儿子,所以找到央视动画想合作,但没谈成;因获悉刘泽岱与央视之间没有书面的著作权授权,所以诱导了刘泽岱与他们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对于这个说法,滨江法院不予采纳。“刘泽岱后来将著作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落款时间均明确认可,转让合法有效。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方力 通讯员 滨法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