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高度盖然性确定肇事者
07.07.2015 11:25
本文来源: 法院
昨天,宁波鄞州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证据,基于“高度盖然性”认定其中一辆车与死者发生碰撞,并作出判决。
事情发生在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山东小伙阿峰被发现死在了宁波鄞州区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
据悉,事故发生前曾有多人报警称,一男子喝醉了躺在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中间,旁边还有一酒瓶。交警部门根据调取的视频、当晚接到的多个报警电话记录及事故路段经过人员陈述确定:事故发生前后,也就是在当晚23时08分35秒至23时11分16秒这段时间内,共有5辆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通过,但无法确定具体哪辆车与阿峰发生过碰撞。
去年7月,阿峰的家属将该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共14个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上,各被告均答辩称,自己的车辆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被告一银灰色三厢车车主陶某表示,他的车速很慢,听到车上的朋友说前面有人,就踩了刹车左右看路,但没有看到人,后来停车后,伸长脖子张望也只看到衣服,没有看到人。
当法官询问陶某,在没有看到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直行通过而停车时,陶某未能说明原因。法官再问“车子离人那么近的距离,为什么没有下车查看”时,陶某解释,因为当时朋友说没有碰到,而且家里还有朋友在等他,所以离开了。但后来朋友又说有点血迹,他这才选择报警。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深度剖析:
肇事者就在5位驾驶员中
根据事故路段经过人员及报警人员陈述,阿峰所躺的位置原无血迹,事故发生后现场地面有大量血迹;阿峰身体左侧原有一个竖着的玻璃酒瓶,事故发生后该酒瓶瓶底破碎位于死者右前方7.8米的路段。
当晚23:08:30及23:08:35经过的两位车主均表示,他们经过时未发现地上有血迹,却都看到死者身体左侧有酒瓶。而另两位目击证人证实,在陶某驾驶的银灰色三厢车开走后,他们均看到地上有血迹,但未看到酒瓶。因此,法院认定,是交通事故致阿峰流血死亡及酒瓶破损,从而确认肇事车辆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段。由于这段时间,未有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自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因此还可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方的5辆车中。
证人小吴证实,在邱隘大道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听到“砰”的声响后,没有停顿,立刻看向声音发出的地方,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在倒车。之后,小吴和同事便赶到事故现场,看到阿峰仍有颤动,嘴里一直在往外流血。
另外,被告陶某在两次笔录中陈述的关于刹车方式、停车前是否看到行人及车辆有无碰到地上躺着的人等内容前后矛盾。而他在庭审中关于停车前及停车后所看到情况的陈述与之前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也互相矛盾,在未看到人的情况下停车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
最后,鄞州法院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判决被告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延伸:
“高度盖然性”为确认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确认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因此,法院最后认为被告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07.07.2015 11:25
故
事
省安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1月16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足履职到位 强化督促落实 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全部划转到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