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完成第三次修正
日前,《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了第三次修正,意味着我省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于2000年,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进行过两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后的新条例将为全省老百姓带来四大实惠。
实惠一: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更低了
经济困难标准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一道重要门槛。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降低了经济困难标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举个例子,老王一家三口是衢州人,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是老王每月4500元的工资,因此家庭人均收入是1500元。衢州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612元,最低工资标准是1530元。按照原条例,老王的家庭人均收入远远大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918元),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而按照新条例,老王的家庭人均收入小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只要同时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老王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了。按照新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全省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群将增加30%以上,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将扩大到更多低收入群体。
实惠二: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更广了
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新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需符合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血金和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七大类事项范围。在此基础上,新条例将兜底条款“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改为“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为新条例赋予更多内涵。原来的兜底条款是“其他需要提供”,由谁认定“需不需要”,较难操作,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争议,所以,原来的兜底条款运用得并不理想。新的兜底条款“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和可操作,将使兜底条款得到充分有效地运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如何理解“其他按规定”的事项?主要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发文及浙江省司法厅与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发文中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兜底条款的充分运用,将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增加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等,留下更大空间,使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能够更加适应困难群众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随着更多法律援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兜底条款将被赋予更多新内涵。
实惠三:法律援助的形式更多了
新条例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也给予了更多想象空间。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七大形式外,新条例也保留了兜底条款“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还有哪些?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可以提供代书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可以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通过兜底条款,文件中规定的这些法律服务形式将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实惠四:刑事法律援助更完善了
在此次修订中,新刑诉法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全部被纳入到了新条例中。2012年修正的新刑诉法,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在原来的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等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等两类案件;法律援助介入的阶段,也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扩大到了侦查、移送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此外还增加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在此基础上,我省还有9种可以给予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均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根据2014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等9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省2014年就建立刑事商请制度,在全国开了先河,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有力举措,随着新条例的落地,这一制度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