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责任感有何特殊

25.04.2016  12:58

  集中审查本院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一年多来,经常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会援引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合同履行地提出异议。本着裁判应尽量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原则,每次我都会和被告或者其代理人沟通,告知其民诉意见已被民诉法解释取代,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亦已于2013年1月明文废止;现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应按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然后私下纳闷一番:当事人不知道法律变迁情有可原,怎么律师也不知道?

    然而,今年来连续碰到的几个案件,却让我进一步意识到:这不仅仅是法律知识问题,更是法律人的责任感问题。

    还是一个管辖权异议案件,存在约定管辖,但被告故意避之,认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答辩称,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管辖,通篇亦未涉及约定管辖。我心存疑问,特意问了原告代理人:“为什么合同明明约定了管辖,你不提及?”代理人信誓旦旦:“没有约定的。”直到我把合同条款念出来,他才悻悻说:“那我可能记错了。

    另一个发生在小额诉讼案件中。该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因被告提出的方案比较合理,我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原告律师表示,方案需与原告本人确认,但翻遍了手机和案卷,竟然找不到原告电话。调解未果。过了几天,再问律师原告什么意见,回答还是没有找到原告电话。最后竟是我通过被告,要到了原告的电话,提供给律师。

    如果法律规定不清楚、案情掌握不全面,还可以推说术业有高低,那么丢失了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则让我惊掉了下巴。我很难相信这样的代理人可以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而作为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的法律共同体一员,我诚惶诚恐,禁不住反省:自己是否也有类似问题,被他人看轻?进而勉励:必须加强责任感,以负责的态度对待司法事业。

    责任感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敬业勤业。业精于勤,行成于思。法学院的教育只让我们初识了理论上的法律帝国,而法律实践是复杂多元的,我们需要带着责任心,通过具体案件进一步深厚理论功底,积累社会经验,掌握司法智慧,既做一位专家,也做一位杂家。哪怕仅就专业知识而言,立法和司法解释在不断更新,不同年代的裁判要旨在变化。我们既然生活在一个“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年代,就只能加强责任感,促使自己勤学习、勤思考、勤实践,自觉地活到老学到老,与时代同步。

    责任感要求我们敬畏法律,恪守伦理。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而这些价值的实现无不需要强烈的责任感支撑。一方面,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个案件、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自觉远离红线,避免因一时的随便和马虎,让自己陷入漩涡。另一方面,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亦需延续维护司法形象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处于开放、透明、便捷的信息化社会中,避免出入容易引起公众猜疑的场所,言行举止掌握分寸。

    责任感要求我们匡扶正义,坚定信仰。虽然过去的一年中,发生了一些法官被威胁、被侮辱诽谤甚至被害身亡的恶性事件,但既然已身披法袍,肩负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我们便不能轻言退却。对司法事业的责任感,要求我们坚守岗位,认同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的神圣和威严。同时,还要在社会广泛传播法的精神和理念,使最普通的群众也能发自内心地拥护法律,信仰法治。

    责任感是各行各业都需求的素质,对于正义化身的法律人来讲,尤其需要。可以说,责任感是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我们不能指望其会尽心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一个没有责任感的法官,我们不能指望其能令各方当事人息讼服判。我们甚至不能想象,假如没有了责任感,我们是否还配称法律人。

    既然时代和社会赋予了法律人使命,那么,就让我们以与之相匹的责任感,时时勉励,从每一个细微处入手,用铁肩担起大道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