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专题学习会

29.04.2016  09:49

  本网讯 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贯彻省委全会精神会议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一时间召开全体会议开展专题研究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作了主题发言,要求法工委深入学习领会省委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地方立法实际,精准聚焦找短板,精准发力补短板,切实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法工委同志一致认为,省委提出开展补短板工作,是总结我省发展实践、遵循发展规律、顺应阶段变化、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落实“十三五”规划、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紧紧围绕省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制定出了一批与浙江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面对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省委作出的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部署给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如何更好地围绕省委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立法工作找短板、补短板的重要着力点。结合省委要求和当前立法工作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好补短板工作:

  (一)做好立法调研项目库的调整工作,补齐立法项目短板,服务发展大局。地方立法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委部署决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密切期待的法规项目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抓紧制定出台,从而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全会提出的全省上下要重点补齐三大发展短板、两大民生短板和制度供给短板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过程中,拟将事关民生、交通、生态环境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改)、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条例等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库。同时,认真做好2016年立法计划中相关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规项目的立法工作,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程序,补齐立法机制短板,提高立法质量。要根据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适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创新理念,不断完善立法选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规立项和起草机制,根据《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法规立项的公开申报、筛选论证、逐项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机制,不断提高法规立项的科学性。同时,进一步落实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小组制度,综合发挥立法工作者熟悉立法业务、政府部门了解实际情况、省人大代表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优势作用,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

  二是完善社会参与立法机制,针对专家和社会机构参与立法程度不深、效果不实等问题,开展完善社会参与立法体制机制的专门调研,并进一步完善立法评估、委托开展报批法规合法性审查、语言文字审校等机制,近期法工委也将启动立法专家库调整工作,拟完善立法专家的组成和结构层次,增强专家参与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更好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完善审议机制,改进法规项目审次安排,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的运用,完善法规审议情况沟通机制,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辩论制度和会前沟通机制,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确保对法规草案审议的充分、公开和高效,提高审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