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优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结构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合作。法官与律师保持良性互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彼此的职业理解,相互促进职业技能的提升,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发展。
一、完善工作机制是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的有效前提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应以当前的司法体制为框架,以司法制度为准绳,以构筑健康、合理、有序的互动为目标。法官与律师应遵循互动机制的指引,扎紧制度篱笆防止越界。为塑造法官和律师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法官法、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多次发文对法官与律师关系提出严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完善法官与律师互动机制。
二、优化司法环境是构筑良性互动关系的坚实基础
良好的司法环境要求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了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时代“燃灯者”邹碧华法官曾说:“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尊重,会破坏法治的根基——信任。”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导者,应摒弃对律师的偏见、成见,消除不尊重、不信任律师的现象,尊重律师权利,让律师有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律师应尊重法官的裁判,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共同营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融洽氛围。
三、加强沟通交流是构筑良性互动关系的核心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信息的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逆向选择,对司法公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尤其是向律师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减少彼此之间的隔阂与紧张。一方面,应建立规范化、阳光化的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渠道,由私下沟通上升到台面上的正式交流,减少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交流渠道,如联合司法局邀请辖区内律师召开法官律师“恳谈会”,针对诉讼相关问题展开交流;如推动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不定期举行研讨会,针对司法实践法律难题进行讨论,等等。
四、重视权利保障是构筑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入查找、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律师所处的司法处境和地位将助力法治环境的改善,而法治环境的改善助推法官社会地位的提升。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应有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被听取。
五、严格监督制约是构筑良性互动关系的客观保证
周强强调,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因此,加强和完善彼此监督制约制度,有利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形象,增强司法权威和树立律师形象。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相互评议制度,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交叉履职评议活动,其结果可作为法官和律师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健全与落实违纪违法行为举报通报惩戒制度,要切实针对律师举报问题作出及时高效的回复与解决。同时,律师诬告和诽谤法官等行为也应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严格处理。
(作者系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