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出庭解疑惑
18.12.2014 13:56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3月26日,被告人江某因琐事与潘某在松门一码头发生争吵,期间,江某打了潘某左脸一拳,致使潘某倒地受伤。之后,潘某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公安机关伤情鉴定潘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但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认定,潘某达到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
庭审中,江某承认打人事实,但对两份不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潘某的伤情不全是这一拳所致,怀疑其自身有其他疾病。为此,温岭市公安局法医陆高升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上,陆高升就潘某的损伤程度和损伤形成等进行了解释,认为潘某头面部损伤系外力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二级,并以潘某的损伤形态论证其自身不存在疾病。随后,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也对伤残等级鉴定做出了解释。
当天,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根据法庭需要出庭作证”的规定,今后法医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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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4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