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年起试行“治气”新规 PM2.5将与领导政绩挂钩
#!diantou!# (今日早报记者 钱祎) 本周一笼罩在我们头上的那场“超级雾霾”至今仍挥之不去,当天,浙江多地PM2.5数值“爆表”,而“治气”也成为今年我省十件民生实事的头等大事。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明确,从今年起,各设区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要与领导干部政绩及考核挂钩。
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抄送省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另外,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各设区市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
记者梳理了一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你仔细解读。
《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以各设区市本级细颗粒物的年均值达标情况及改善情况作为指标,也就是仅考核PM2.5指标,各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考核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以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为指标。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考核1次,按月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季度通报预评估。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满分均为100分,以两类得分中的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7大重要任务包括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等。
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
今后所有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设区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市达到50%以上。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各设区市本级PM2.5年均浓度的目标为: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各设区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100%)。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低于或等于15微克/立方米),评为优秀,得100分。
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或等于35微克/立方米),下降幅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得100分。
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大于35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与2013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评为不合格,计0分;与2013年相比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的,按照城市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情况及与全省年均浓度变化率比较结果进行评定。
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情况和PM2.5浓度年均值下降或上升的程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城市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下降(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即减去当年全省PM2.5浓度年均变化率)在10%以内、10%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考核结果不合格,且城市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上升(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以内、10%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的,分别处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该设区市有关责任县(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取消已授予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荣誉称号。
未通过终期考核的,除暂停该设区市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未完成省政府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