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 加税后油价仍下降

13.12.2014  09:33

继11月29日起今年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12日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但恰逢罕见力度的油价再次下跌,此次调整后国内柴汽油价格仍会下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28元,由现行每升1.12元提高至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6元,由现行每升0.94元提高至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这是今年内连续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与首次调整恰逢油价“九连跌”窗口,最终该下降幅度与提税相互冲抵,油价保持不变不同,此次调整赶上油价下调力度空前的“十连跌”窗口,调整额度不及油价下降空间,最终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消费税并非普遍征收,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有利于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两部门指出,目前国内成品油消费税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不利于引导企业和居民节约利用石油资源,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同时,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选择在油价下行时实施,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

对于调整后的新增收入,两部门表示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推动绿色发展,因此提税新增收入也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据新华社

全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元/升)

标号  调价前  调价后

90号汽油(国Ⅳ)  6.12  6

93号汽油(国Ⅳ)  6.6  6.46

97号汽油(国Ⅳ)  7   6.85

89号汽油(国Ⅴ)  6.25  6.12

92号汽油(国Ⅴ)  6.73  6.61

95号汽油(国Ⅴ)  7.14  7.01

0号柴油(国Ⅲ)  6.17  5.83

-10号柴油(国Ⅲ)  6.54  6.18

0号柴油(国Ⅳ)  6.49  6.15

-10号柴油(国Ⅳ)  6.88  6.52

2014年12月13日零时起执行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