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七类区域全年禁猎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把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划定为禁猎期。
每年的3月至11月为野生动物的繁殖期和主要迁徙期。通知划定的禁猎期,是根据野生动物生长繁衍期确定的。我省地处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位置之一,每年都有300多种、几千万只候鸟在我省停歇、觅食,并从我省通过。每年的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候鸟的春季、秋季迁徙期,6月至8月为野生动物繁衍的主要季节。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点防护林带等七类区域,为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域,是野生动物开展繁殖、觅食、育仔、迁徙等重要行为的重要区域,因而在这些区域开展各类活动会对野生动物正常生息繁衍造成比一般区域更为严重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分别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禁止在湿地内捡拾鸟蛋、捕猎野生动物。通知将七类区域划为全年禁猎区,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域,给野生动物留下了更多生存空间。
按照通知,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开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活动包括猎捕、机场建设、围栏围网、建闸筑坝、砍伐林木、放牧烧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开矿、采砂(石)取土、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撒农药等。
如有违反,将如何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违法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提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十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根据该条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记者 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