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费超过本身价值“被报废”怎么办?
拥有私家车的消费者,每年都要交一笔不菲的汽车保险费用,而当汽车受损需要保险承担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求你把汽车直接报废,你该怎么办?
临海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漫长的消费纠纷。家住古城街道的孙先生汽车撞伤受损,负责修理的4S店经过检查后认为汽车的修理费用在50000元以上,而孙先生投保的某汽车保险公司所核定的修理费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孙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通过计算折旧费用,认为孙先生车子目前的价值为35000元,修理费用已超出了汽车的残值,要求孙先生直接把汽车报废,保险公司则支付给孙先生35000作为赔偿,另有4S店的2000元拖车费也由孙先生自己支付。孙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汽车明明是可以修好的,就因为修理费用高,保险公司就可以用报废的方式减少赔偿吗?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了他们之前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第十九条作为依据: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即:赔款=出现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相互理论一个半月,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车子也停在4S店中无法修理,无奈之下,孙先生求助于临海市场监督局12315中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修理汽车,或者不修车赔偿自己45000费用。
12315中心的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核实事情经过,并研究了孙先生的保险合同,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拿出来作为依据的条款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汽车已经报废了,作为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汽车的残值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消费者把汽车报废,汽车是否报废应该由交警等相关部门看实际情况决定,或者消费者自愿决定。”具体到这个消费纠纷,显然交警部门没有要求孙先生报废汽车,孙先生本人也没有报废的意愿,那就应该按照合同里面部分损失的条款计算赔偿,即赔偿=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实修实报,孙先生的车子终于开始修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