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出台 考核结果将公开
近日,省生态办公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浙江各设区市市本级PM2.5年均浓度目标为: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各设区市《省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省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100%)。2017年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根据省政府之前下发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各设区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抄送省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重点任务为考核指标。
根据空气质量和PM2.5浓度年均值下降或上升的程度,我省对各设区市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城市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下降在10%以内、10%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反之,如果考核结果不合格,PM2.5浓度年均值较上年上升的,则将处以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记者在考核指标一栏看到,指标分值最高的为“燃煤小锅炉等淘汰”,计8分;其次是“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计6分。此外,“工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产能淘汰”等占5分。值得一提的是,“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出现在指标里,也是5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将被约谈,暂停该设区市有关责任县新增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已授予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荣誉称号。未通过终期考核的,除暂停该设区市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还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出面约谈。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