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3.12.2015  18:46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浙江,我省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工作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为规范 “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办法》,现对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7日。
  联系方式:省能源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处 8705269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五炉”的淘汰改造,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炉”,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高污染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全省淘汰改造计划的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
  第三条 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五炉”淘汰改造验收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质监、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
  第四条淘汰改造验收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分类验收的程序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个人)淘汰改造申报事项。
  第五条企业(个人)申报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淘汰改造验收申请表;
  (二)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件;
  (三)“五炉”相关证件证书;
  (四)“五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证明材料;
  (五)“五炉”淘汰改造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废气排放监测报告。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个人)淘汰改造验收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和“五炉”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五炉”符合淘汰改造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二)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三)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认定高污染燃料“五炉”本体去功能化,承压锅炉必须满足下列第一项要求,其他“五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局部解体,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必须解体;
  (二)供电、供水、供热、排烟、排污装置功能解除;
  (三)仪器仪表和高污染燃料投送设施拆除且无法恢复。
  第九条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淘汰改造验收合格意见;对经验收合格的承压锅炉还应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锅炉注销证明。
  “五炉”淘汰改造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录入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未通过验收的高污染燃料“五炉”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后续淘汰改造计划。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承压锅炉注销证明应当作为领取淘汰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能源优惠供应、实施区域等煤量替代和新增燃煤项目准入的审核依据。
  未经淘汰改造验收或淘汰改造验收不合格的“五炉”不得发放财政补助资金,所属企业(个人)不得享受淘汰改造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淘汰改造后的后续监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质监等部门,以及“五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应及时向同级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实施处分。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故意漏报“五炉”信息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淘汰改造验收,或滥用职权、放宽标准、私自通过淘汰改造验收的。
  (三)其他影响“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行为的。
  第十三条“五炉”所属企业(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一)淘汰改造验收通过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高污染燃料“五炉”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表

“五炉”淘汰改造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