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规范精准扶贫档案管理

29.06.2017  18:02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更好地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江西省档案局与省扶贫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西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配套出台《江西省精准扶贫档案整理细则》。

实施办法》共21条,含2个附件,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收集整理、归档范围、保管期限、验收移交、开发利用和经费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指出,精准扶贫档案是指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级扶贫部门、乡(镇)必须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统筹解决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扶贫部门、乡(镇)、行政村应将记录和反映本地、本单位精准扶贫工作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实施办法》提出,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分别作为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全宗的组成部分,由该单位集中管理。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县级、乡(镇)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和特殊载体类。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分为汇总文件和贫困户文件。村级精准扶贫贫困户文件按“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精准扶贫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县级扶贫部门、乡(镇)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实施办法》要求,县级扶贫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依法依规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各级脱贫验收评估组在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进行脱贫验收时,应同时对其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进行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验收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6月26日 总第3084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