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12.02.2015 11:4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近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还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来承担,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办法》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责,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监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并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等。
《办法》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这条主线,对《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设立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西实际情况,增加了对涉企收费、涉企行政检查、重要事项专项调查等三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办法》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措施。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政府法制机构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审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对政府或者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检查计划,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发现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三是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专项调查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2.02.20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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