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施行在即

07.12.2015  22:45

  11月30日至12月4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一批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高票通过,将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江苏文化领域一项重要基础性立法,2013年被江苏省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江苏省文化厅党组高度重视,于2014年4月专题研究《条例》调研起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具体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并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召开《条例》调研起草工作会议,全面启动立法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时性,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立法质量高。

  《条例》对于解决江苏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和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条例》共分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服务提供、设施建设、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突出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有效推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一重点改革任务,加大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及特定地域、特殊群体倾斜,补齐短板,兜好底线,让全体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积极有效地开拓,发展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