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投诉结案

24.07.2015  16:52

案情:

7月21日,江山消保委及时办结一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投诉案,据悉,此类消费者侵权投诉纠纷个案在该市尚属首例。

6月27日,该市区下市新村的王小姐在市区解放路一家手机店购买一部OPPO手机,价格2500元,店方允诺赠与499话费的手机卡,可机卡分离使用,每月保底消费30元,王向商家提供个人身份证信息,商家及时为她办理了入网手续。可事后发现手机卡套餐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她找商家交涉讨要说法,商家同意作全额退货处理,并答应将手机卡信息注销。王将手机及相应赠品与手机卡全部退还商家,问及手机卡个人信息消除时,商家说7月4日才可办理手机卡过户,结果没有办理成功,第二天,客户经理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客服部说这个套餐不能过户,一直拖延到7月14日还没办理过户,王很着急并多次催办。商家已将手机卡卖给他人使用,且使用的还是王小姐的个人身份证信息,商家的这种行为侵害了王小姐的个人信息权。

7月15日,王小姐无奈之下向江山市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辖区城南分会接到该起投诉后,依据《消法》条款规定,及时受理并介入调查。通过宣传教育,商家已充分认识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退还货款2500元,消除原手机卡王小姐个人信息,并对其服务过错行为表示歉意。

评点: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与消费者其它应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同样重要。当今信息社会许多消费者缺乏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商家藐视该项权利维护,直接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侵现象时有发生,《消法》明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给予强力保护,广大消费者应对此有足够重视和关注。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衢州江山市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