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发布“手机流量消费提示”提醒 “三要”

26.06.2015  20:55

4G套餐办理当月“按日算流量、只有1.6G可以用”引发的投诉,近日在金华永康市有结果了:商家返还投诉人122元话费、送40G流量。

 

4G 套餐用户“放心”用手机看电影,手机“神速”超流量欠费了

6月17日晚,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的萝女士,到该市城区一家手机店,参加“购机送号办套餐”活动:总共交了999元钱,购买单价799元的4G合约手机一只;充值200元,送180开头的手机号码一个;办理4G299套餐,次日起生效,店员口头宣称:每月保底消费299元,该套餐含国内流量4G、国内通话1500分钟,赠送来电显示和189邮箱;套餐超出收费:(1)国内流量:不足100MB部分,按0.3元/MB收费,100MB至500MB免费;套餐外流量超过500MB时,仍按上述原则(即每超出500MB收费30元),以此类推;(2)国内通话:0.15元/分钟;(3)国内短/彩信:0.1元/条;(4)4G流量采取封顶规则。

6月18日中午,她收到相关运营商客服发来的上述套餐生效短信后,就“放心”用新买4G手机,看了几场电影,用去流量3.92G。

6月22日查手机话费,还剩160多元的。23日早上,再查话费,她发现手机已经欠费4.30元了。

商家称欠费原因是4G套餐办理当月“按日算流量、只有1.6G可以用

怎么会这么快就欠费了呢?每个月保底消费299元的4G套餐,我只看了几场电影,电话也未打几个过,手机游戏也不玩的”,她回店问原因。

店方解释称,这是4G套餐办理当月“按日算流量”、算出她6月份“只有1.6G可以用”超流量欠费的,也是不少运营商“为顾客着想” 执行“过渡期资费”的通常做法,可以算是“行规”。

具体到该4G299套餐,顾客萝女士是6月18日办好生效的,到6月底的天数只有12天,6月份只能享受国内流量1.6G,算法是4G除以30天再乘以12天等于1.6G;6月份只能保底消费话费119.6元,算法是299元除以30天再乘以12天等于119.6元。到7月份以后,顾客就能享受每月保底消费299元,国内流量4G了。

 

店员一句话事先未告知,商家返还顾客话费122元、送流量40G了事

这种算法17日晚上店员没有和我说过,18日中午客服发来的该套餐生效短信也没有这个内容的。4G套餐办理当月‘按日算流量’、流量‘缩水’了,这是哪里的规定?还‘为顾客着想’呢?害得我以为每个月都有4个G的流量可以用的,放放心心看了几场电影,还不到4个G的,手机就超流量欠费了”,6月23日下午,她投诉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店方退还其超过1.6G的额外流量收费180元。

店方承认店员事先未告知顾客:4G299套餐办理当月“按日算流量、只有1.6G可以用”这句话情况属实;承认顾客当前超过1.6G的额外流量收费金额(经向运营商查询)为122元,不是顾客自认为的180元;愿意抓紧向运营商申请返还相应的话费。

经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和调解,双方当日下午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一、对超过1.6G的额外流量收费122元,被投诉手机店保证在6月27日20时前以“话费”形式返还顾客,逾期以“现金”形式返还;二、另外赠送顾客两个月的手机流量合计40G.,仅供在金华市范围内使用,其中6月和7月流量各送20G。

6月24日,顾客萝女士已收到运营商返还话费122元和6月份获赠流量20G;另外20G的获赠流量要到7月份再到账。

据了解,国内某运营商目前推出的4G套餐流量使用规则规定,新用户(含主卡、副卡)通过营业厅(纸质协议)、网厅(电子协议)、确认受理,竣工后立即生效;(先使用)后付费用户首月执行“过渡期资费”:即订购当月套餐月基本费按日计扣(入网当日到月底),费用四舍五入到分;套餐内容(语音、流量)按天折算,向上取整。

 

永康发布“手机流量消费提示”:提醒三方当事人事先要“三要

昨天,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手机流量消费提示”,提醒相关消费者、手机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事先要“三要”:

一、手机流量投诉多,三方当事人都要留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购机发票、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手机实物及其包装、手机短信、流量、话费清单、套餐工单(纸质协议、电子协议)等。

二、格式条款很普遍,事先要说明、看清无异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手机流量消费提醒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部电[2004]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因用户账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以免影响其正常使用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结合本地消费情况,设置异常高额通信费用提醒值,用户当月累计通信费用超过该提醒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的消费提醒服务,应予以免费,该消费提醒记录至少保留五个月。

本通知以上条款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消费提醒服务的基本要求,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个性化消费提醒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