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农林局查处一起山林纠纷案

10.09.2015  12:14

  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涉及广大农民(林农)的切身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极大。在林改实施过程中,解决矛盾纠纷是工作重点,也是难点。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永康市农林局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有效解决了大量的集体林确权纠纷,有力地推动了林改进程,为促进集体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奠定了坚实基础。

  8月初,永康市农林局收到群众匿名举报信,称西溪镇青山口村村民的大量自留山被隔壁村丁坑村抢夺,继而大范围毁坏农田。接到群众来信后,农林局第一时间委派专员前往该地了解情况,通过多方打探,实地考察,消除了林区不稳定隐患,真正做到“依法林改、依法治林、依法调解、依法执行”,推进了永康市农林业的和谐发展。

  据悉,2012年丁坑村因新农村建设需要,进行了环村路的建设。在建环村路的过程中,因需要征用青山口村的双股金钗山“外谷”、“里谷”部分山林农田(一部分为青山口的集体山,另一部分为青山口村村民的自留山),为此丁坑村与青山口村当时的党支部书记进行多次协商,之后丁坑村未经林业部门的审核、同意,擅自进行抄山修建环村路。2015年3月份,丁坑村向青山口村双股金钗山的自留山山主支付了补偿款49万余元,但青山口村部分村民认为“里谷”被丁坑村抄山做路的那部分山林属青山口村集体所有,而丁坑村却将山林当做18个村民的自留山进行补偿款的拨付,此举侵犯了丁坑村集体村民的利益。

  经查,丁坑村将青山口村的双股金钗山“外谷”抄掉做路部分长37米,款10.7米;“里谷”部分长36米,宽28米;此外还约有700平方米的茶叶山(青山口村集体山)也被毁掉,并未作出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款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丁坑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永康市农林局对此拟立案处理。(永康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