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康一对新人手捧婚纱照去投诉获赔2000元

17.02.2016  00:12

  结婚要急用的婚纱照做不好、相框颜色也不对,婚纱摄影店该咋赔?近日,金华永康市一对新人因此投诉获赔2000元,心中的气和遗憾还难消。 

  这对新人是永康市龙山镇人,定于今年正月结婚。

  为此,去年8月21日,两人就到永康市城区一家知名婚纱摄影店,预约定拍价格6300元的婚纱照,套系内容包括:选片入册45张(含放大)、入盆130张;内景1套、外景4套(店方提供拍摄服装5套、造型5次,青岛拍4套,外景青岛费用消费者自理,店方只包含住宿一晚、接机和送机;10X10和15X15韩版皮制相册各一本、23X19.5掌中宝时尚相册一本、120X75和90X60和20X20和117X22这四种规格尺寸的照片各一幅、组合照3幅、终身服务卡(父母感恩照片2套服装、7寸单洗10张)、150X903D立体海报、婚庆抵金券1000元、12寸索菲亚一幅、36寸版画一幅、拉杆箱一个、量身定做婚纱一套、新娘妆、拍摄底片全赠送等,约定相框的颜色是和样品照一样的米黄色。店员当时说,做出来的照片和挂在店墙上的样品照一样的,清晰度也一样清的,两人看了样品照很中意,就在拍摄定单上签了字,套系款6300元(兼当定金)全额付清。

  去年9月中旬,根据约定两人飞赴青岛,拍了外景婚纱照近200张,飞机票等费用自理,花了3000多元。

  由于这些外景照放在电脑里面看时,看上去是很好的,店员建议两位新人:在原定套系基础上,新增外景照80张、制成配套相册3本、加收费用2000元?两人同意照办,10月5日又支付了2000元。

  接下来,是两人通过电脑选片入册、店方委托厂家制作成品,两人发现原定套系里的一些主打照片制作成品后与样品照相去甚远:除了相框颜色不对以外,有色差和图像不清楚的问题也很明显。11月份,店方答应重做。

  今年1月初,两人去店里,看重做之后的相册照片和相框,发现问题依旧,就没有取回家。随着婚期日益临近,两人回店交涉,店员说婚纱照质量没问题的,店主又没有出面解决,这让两人及其家人着急上火了。

  2月2日,在家人的陪同下,两位新人手捧婚纱照,投诉到永康12315求公断,要求店方退还原定套系款6300元(该套系已拍照片全部归店方);拍摄外景自理的飞机票3000元由店方报销。理由是至少有42张婚纱照做不好、2个相框颜色也不对:

  一、最大最主要的全景照1张存在色差和图像不清楚、相框颜色不一样的问题。店方认为该全景照清晰度是没有问题的;只承认相框颜色原定是米黄色、做好后是米白色情况属实,原因是厂家说这是新款,自作主张改为米白色了。

  二、90X60婚纱照一张存在相框颜色不一样、图像不清楚(有重影)的问题。店方认为:该婚纱照图像是清楚的,这是7分特写。

  三、20X20婚纱照一张存在相框颜色不一样的问题,店方承认无异议。

  四、新增配套相册3本80张照片中有39张质量不好。

  第一本相册30张婚纱照中19张有问题。其中夫妻双人照色差偏暗、人像不清晰、新娘眼睛有点红色(好像是印上去的一样)的问题尤为明显。店方承认色彩有点偏暗,其他无问题。第三本20张都有人像不清晰的问题;店方承认2张婚纱照中的新郎人像不清楚情况属实,原因是双人照中取景构图就是这种效果,有虚有实,新娘是实景、新郎是虚景导致的。

  另外2张新娘的照片眼睛完全看不清楚了。店方认为其中一张眼睛完全看不清楚了情况属实,另外一张没问题,眼睛看不太清楚的原因是对焦在胸中、不在头部导致的。

  还有夫妻双人照一张图像不清楚,店方承认新郎清楚点、新娘不太清楚。……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

  双方之间存在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婚纱照的质量好不好。这是人们对照片视觉感受的主观评价。通常认为,人眼能清晰地分辨照片中的人物和事物,对图像中前景和背景、人物(事物)的轮廓、颜色等能较好地区分,与实际的人物(事物)或者样品照进行比对误差小,这是对照片质量的基本要求。通过婚纱照和样品照、实际的人物进行现场比对,可以发现至少有9张婚纱照成品存在相框颜色擅自改变、人像不清晰、有色差的问题,应该视为店方没有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了,依法应该承担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考虑到所拍婚纱照具有特殊价值、婚期临近了重拍有难度、有问题的照片店方已经重做过一次、消费者现在不相信店方了、店方也说一部分有问题照片自己是确定处理不好了等因素,建议双方面对现实、采取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了结此事。

  经协商,双方于2月3日最终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被投诉婚纱摄影店向两位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现金2000元当场付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投诉并非个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春节前后,婚嫁孕育喜事多,婚纱照、孕妇照、宝宝百日照之类的照片投诉也增多,相关损失难估量、争议大,消费者可以和婚纱摄影店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依法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婚纱摄影店未按保价冲印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拍照预交定金要注意“定金罚则”、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要注意定金和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的异同。

  对婚纱摄影店内高大上、清新亮丽得让人怦然心动的样品照(模特照),要理性对待不轻信,因为它有可能不是该店自己拍摄的、而是其花钱请人代劳摆拍的结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其以普通新人为主角、新近拍摄的客片等方式,进行相对客观的了解和比较,以免拍摄成品的婚纱照与样品照大相径庭,有的摄影店还辩称“不是我拍得不好、这是艺术创作;样品照仅供你参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拍摄的内容为婚庆、旅游等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经营者未按保价冲印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